一、 专利技术许可使用合同争议仲裁案
申请人为美国某公司,被申请人为国内某公司。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订了总金额为60万美元的专利技术许可使用合同,约定由申请人授予被申请人使用专利技术并制造相关产品的专属权,期限为5年。被申请人依据合同向申请人支付专利许可使用费。后被申请人未按约定履行合同,申请人依据双方在专利技术许可使用合同中的仲裁条款向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华南分会提起仲裁,请求裁决被申请人立即支付40万美元的违约金。
该案由国内著名法学家担任仲裁员,组成仲裁庭进行审理。根据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的约定,该案以英文作为仲裁语言。所有的仲裁文件、开庭审理以及裁决书的制作均使用英文。仲裁庭经过审理,裁决被申请人在30日之内向申请人支付20万美元的违约损害赔偿金,被申请人并承担所有的仲裁费用。
二、专利技术出资争议仲裁案
申请人为瑞典某技术有限公司,被申请人为国内某公司。双方因在中国设立合资公司的出资问题产生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华南分会仲裁解决,该案由国内知名专家担任仲裁员。本案申请人以其相关专利和先进技术出资,拟在中国设立合资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700万元。后双方因出资形式及技术出资比例问题发生争议,申请人请求裁决被申请人违约,并赔偿人民币500万元。
仲裁庭经开庭审理后认为,双方的合同与法律要求不符,其行为构成法律规避。因此,合同中的违法条款无效,双方当事人对合同无效及其损失应共同分担责任。由于申请人已经对合资公司给予一定的技术投入,被申请人应对申请人损失适当补偿,申请人其他仲裁请求不予支持。
三、专利技术转让合同争议仲裁案
申请人为国内某有限公司,两被申请人为专利持有人。双方签订专利技术转让合同,约定两被申请人于合同签订之日起,与第三人已签署的专利使用许可合同终止并失效,任何第三人不得就该专利项下的发明享有使用权。申请人支付了转让费。后申请人发现两被申请人在两年前已将前述专利授权南京某公司独占许可实施。两被申请人并未将此情况告知申请人,且一直向南京某公司收取许可费达40万元。由于不知情,申请人在与两被申请人签订专利技术转让合同一年后,与深圳某公司签订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允许深圳某公司实施申请人受让的专利。由于南京某公司享有独占许可实施权,深圳某公司无法实施该专利,造成申请人为此承担80万元的违约赔偿金。申请人请求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华南分会裁决两被申请人退还申请人支付的转让费,并赔偿经济损失80万元。
基于申请人的仲裁请求及其依据的事实和理由,并充分考虑被申请人的抗辩,仲裁庭认为应当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仅以双方当事人之间的专利许可合同为依据,裁决两被申请人退还专利转让费8万元,驳回申请人其他仲裁请求。
四、专利授权合同争议仲裁案
申请人为英属维京群岛某公司,被申请人为持有专利技术的某国内公司。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订专利授权合同,约定被申请人将其拥有的专利授权给申请人永久使用,申请人优先使用被申请人后续研发的新技术专利,申请人分期支付专利使用费。双方当事人在履行合同的过程中发生争议,申请人遂向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华南分会申请仲裁,请求撤销双方的合同,并裁决被申请人退还申请人预付的专利许可使用费及银行同期贷款利息。双方当事人经仲裁庭调解达成和解并签订了书面和解协议,决定终止双方之间的专利授权合同,被申请人退还申请人预付的专利许可使用费(不计利息),申请人将其保管的专利证书等文件全部退还给被申请人。仲裁庭根据仲裁规则的规定,按照双方的和解协议作出了和解裁决。
五、著作权许可合同争议仲裁案
申请人为香港某公司,被申请人为国内某公司。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订《授权合约书》,约定申请人将其拥有版权的录音制品专辑授予被申请人在中国大陆独家制造发行,被申请人需要分五期向申请人支付版权使用费。后申请人向被申请人交付了相关的母带等资料,但被申请人并未完全支付相关费用。申请人依据双方的仲裁条款向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华南分会提起仲裁,请求终结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的相关合同,退回申请人提供的母版材料及有关被申请人制作的影像视听制品的中国版之所有材料,并赔偿经济损失。
仲裁庭经审理查明,被申请人未完全履行合约,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仲裁庭裁决终止双方之间的合同并由被申请人向申请人赔偿港币65万元。
六、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争议仲裁案
申请人为拥有动画作品自主版权的国内某公司,被申请人为国内某发展有限公司。申请人与某娱乐公司签订协议,约定由申请人出资,某娱乐公司将动画作品制作成音像制品。被申请人享有音像制品版权,并将音像制品的复制、发行等权利独家转让给申请人行使。后某娱乐公司和被申请人联名书面通知申请人,告知某娱乐公司在原协议中的权利义务由被申请人承担。被申请人没有按合同约定交付音像制品的国粤双语版母带。申请人向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华南分会提起仲裁,请求裁决被申请人支付违约金,解除与被申请人之间的合作协议,并返还音像制品未使用年限的著作权使用费。被申请人则提出反请求,要求申请人支付违约金并解除合同。
仲裁庭经审理认定,双方当事人未按照约定履行合作协议,均构成违约。故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违约金人民币90万元和音像制品未使用年限的著作权使用费人民币40万元,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支付违约金人民币93万元,并支持双方解除合同的请求。